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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中小学公开招聘教师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18-11-29 15:34:45
作者:
刘老师
阅读:
来源:
广东教师资格证报名
  广东教师资格网提供广东教师招聘最新考试公告、面试公告、广东省各地区教师新闻等。为考生提供便利的考试信息查询通道。更多广东教师招聘信息、广东教师新闻请关注广东教师资格网。

  市教育局会同市人社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了《阳春市中小学公开招聘教师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在11月1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yc7658312@163.com。(联系人:王老师;电话:0662-7658312传真:0662-7658211)

  阳春市中小学公开招聘教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教师统筹管理,促进我市教育均衡发展,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选人用人行为,保证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优化学校人员结构,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和《阳春市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春府办〔2018〕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公办中小学公开招聘教师,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我市中小学补充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

    (二)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

    (三)涉密岗位人员。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教师,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市中小学公开招聘教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市教育局按照职责做好公开招聘教师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公开招聘教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聘用。

  第二章 招聘方案

    第八条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和教学实际申报教师需求数。市教育局按照教师编制及师资结构等情况,在市域内进行合理调配。调配后,根据教师编制和实际需求,市教育局就中小学教职员编制使用年度计划,并按照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制定符合教育教学规律、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适应性的招聘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九条 招聘方案的内容:

    (一)单位名称、核定编制及岗位数、经费来源、现有人数及已聘任情况;

    (二)招聘岗位名称和数量;

    (三)招聘范围、对象、基本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考试时间、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六)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七)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咨询电话、举报电话或投诉电话;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招聘公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在阳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市教育局可以同时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简介;

    (二)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待遇;

    (三)招考对象和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报名材料;

    (五)考试的时间(时限)、方法、内容、范围;

    (六)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七)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八)招考的程序及咨询电话、举报或投诉电话;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公告的发布时间距离报名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公告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招聘方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一条 招聘公告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正的,应由招聘单位提出更正内容及理由送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发布更正公告,并顺延报名、考试时间。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指导下,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可以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应聘人员应当在网上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打印笔试准考证或面试通知。

    市教育局应当在面试前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的,市教育局在接受报名时,应当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明。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发给笔试准考证或面试通知。

    第十六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七条 教师公开招聘重点考查职业道德、职业精神、专业素养和从教潜能等方面的内容。积极创新公开招聘考试办法,分类探索面试+笔试、直接面试、考察聘用等方法,遴选出热爱教育事业、真正适合当教师的人才进入教师队伍。

  (一)以“面试+笔试”方式招聘中小学教师的对象为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我市永宁、双滘、圭岗、八甲、河朗镇中小学教师招聘对象可放宽为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师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

  (二)以直接面试方式招聘中小学教师的对象为全日制研究生(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中小学校可放宽为国家“211工程”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应往届毕业生。经市政府核准的紧缺岗位,可放宽为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师范类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含体育、艺术类普通高等专业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且有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

  (三)以考察方式招聘到乡村学校任教的对象为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阳春市外在职在编教师。

    第十八条 笔试的试题由市教育局委托省人才中心统一命制,市教育局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

    公开招聘教师的笔试工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市教育局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生的笔试成绩在阳春市人民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时在市教育局的微信公众号上公布。考生对自己的笔试分数有疑问的,可以在分数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阳春市人民政府的门户网站上下载并填写《考生查分登记表》,送市教育局申请查分。每个考生只能申请查分一次,且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提出。

    分数核查的范围限于:

    (一)主观题卷面有无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的;

    (二)客观题答题卡作答而无考试成绩的;

    (三)有违纪、违规、异常记录的。

    第二十条 市教育局应当在收到查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经核查需要更改分数的,市教育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改网上公布的分数,并通知因更改分数受到影响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局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面试人数计算方法和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进行面试,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

    市教育局应当在笔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在阳春市人民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时在市教育局的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聘教师的面试工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定面试方案。市教育局提出面试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命题。每次面试前须成立面试命题教师组,主要由各学校骨干教师组成,也可委托省内有关人事考试机构命题;

    (三)成立面试考官组进行面试。考官人数应为奇数,且不少于5人。考官和考生实行面试前抽签制度。考生应当在面试前30分钟抽签确定面试顺序。考生不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面试候考室的,视为放弃面试;

    (四)面试使用统一试题的,面试期间对考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官组应当在考生面试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 面试结束后,市教育局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等额的人选进行体检,并将人选在阳春市人民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时在市教育局的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第五章 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体检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可提出一次复检,复检须经市教育局批准,并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招聘岗位对身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招聘计划中说明,并在招聘公告上公布。

    体检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按照《关于调整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岗位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制定的体检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体检合格人员,由市教育局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办法的规定组织考核。考核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并对应聘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第六章 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七条 市教育局根据岗位要求及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阳春市人民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示,也可以同时在市教育局的微信公众号上公布,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教育局提出,市教育局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与新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市教育局可以按照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并向市政府报批时说明: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放弃聘用的;

    (四)未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报到的;

    (五)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回避、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对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或投诉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接到举报或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决定受理的举报或投诉,应当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或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招聘工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失误导致向社会公布的招聘方案出现重大错误影响公开招聘顺利进行的;

    (二)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作弊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考试题目的;

    (四)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各中小学校违反本细则不进行公开招聘,擅自聘用人员的,取消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和有关部门的人员违反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市教育局会同市人社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了《阳春市中小学公开招聘教师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在11月1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yc7658312@163.com。(联系人:王老师;电话:0662-7658312传真:0662-7658211)

  阳春市中小学公开招聘教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教师统筹管理,促进我市教育均衡发展,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选人用人行为,保证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优化学校人员结构,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和《阳春市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春府办〔2018〕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公办中小学公开招聘教师,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我市中小学补充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

    (二)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

    (三)涉密岗位人员。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教师,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市中小学公开招聘教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市教育局按照职责做好公开招聘教师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公开招聘教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聘用。

  第二章 招聘方案

    第八条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和教学实际申报教师需求数。市教育局按照教师编制及师资结构等情况,在市域内进行合理调配。调配后,根据教师编制和实际需求,市教育局就中小学教职员编制使用年度计划,并按照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制定符合教育教学规律、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适应性的招聘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九条 招聘方案的内容:

    (一)单位名称、核定编制及岗位数、经费来源、现有人数及已聘任情况;

    (二)招聘岗位名称和数量;

    (三)招聘范围、对象、基本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考试时间、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六)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七)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咨询电话、举报电话或投诉电话;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招聘公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在阳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市教育局可以同时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简介;

    (二)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待遇;

    (三)招考对象和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报名材料;

    (五)考试的时间(时限)、方法、内容、范围;

    (六)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七)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八)招考的程序及咨询电话、举报或投诉电话;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公告的发布时间距离报名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公告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招聘方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一条 招聘公告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正的,应由招聘单位提出更正内容及理由送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发布更正公告,并顺延报名、考试时间。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指导下,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可以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应聘人员应当在网上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打印笔试准考证或面试通知。

    市教育局应当在面试前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的,市教育局在接受报名时,应当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明。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发给笔试准考证或面试通知。

    第十六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七条 教师公开招聘重点考查职业道德、职业精神、专业素养和从教潜能等方面的内容。积极创新公开招聘考试办法,分类探索面试+笔试、直接面试、考察聘用等方法,遴选出热爱教育事业、真正适合当教师的人才进入教师队伍。

  (一)以“面试+笔试”方式招聘中小学教师的对象为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我市永宁、双滘、圭岗、八甲、河朗镇中小学教师招聘对象可放宽为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师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

  (二)以直接面试方式招聘中小学教师的对象为全日制研究生(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中小学校可放宽为国家“211工程”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应往届毕业生。经市政府核准的紧缺岗位,可放宽为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师范类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含体育、艺术类普通高等专业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且有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

  (三)以考察方式招聘到乡村学校任教的对象为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阳春市外在职在编教师。

    第十八条 笔试的试题由市教育局委托省人才中心统一命制,市教育局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

    公开招聘教师的笔试工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市教育局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生的笔试成绩在阳春市人民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时在市教育局的微信公众号上公布。考生对自己的笔试分数有疑问的,可以在分数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阳春市人民政府的门户网站上下载并填写《考生查分登记表》,送市教育局申请查分。每个考生只能申请查分一次,且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提出。

    分数核查的范围限于:

    (一)主观题卷面有无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的;

    (二)客观题答题卡作答而无考试成绩的;

    (三)有违纪、违规、异常记录的。

    第二十条 市教育局应当在收到查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经核查需要更改分数的,市教育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改网上公布的分数,并通知因更改分数受到影响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局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面试人数计算方法和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进行面试,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

    市教育局应当在笔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在阳春市人民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时在市教育局的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聘教师的面试工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定面试方案。市教育局提出面试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命题。每次面试前须成立面试命题教师组,主要由各学校骨干教师组成,也可委托省内有关人事考试机构命题;

    (三)成立面试考官组进行面试。考官人数应为奇数,且不少于5人。考官和考生实行面试前抽签制度。考生应当在面试前30分钟抽签确定面试顺序。考生不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面试候考室的,视为放弃面试;

    (四)面试使用统一试题的,面试期间对考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官组应当在考生面试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 面试结束后,市教育局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等额的人选进行体检,并将人选在阳春市人民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时在市教育局的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第五章 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体检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可提出一次复检,复检须经市教育局批准,并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招聘岗位对身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招聘计划中说明,并在招聘公告上公布。

    体检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按照《关于调整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岗位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制定的体检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体检合格人员,由市教育局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办法的规定组织考核。考核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并对应聘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第六章 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七条 市教育局根据岗位要求及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阳春市人民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示,也可以同时在市教育局的微信公众号上公布,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教育局提出,市教育局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与新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市教育局可以按照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并向市政府报批时说明: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放弃聘用的;

    (四)未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报到的;

    (五)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回避、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对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或投诉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接到举报或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决定受理的举报或投诉,应当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或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招聘工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失误导致向社会公布的招聘方案出现重大错误影响公开招聘顺利进行的;

    (二)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作弊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考试题目的;

    (四)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各中小学校违反本细则不进行公开招聘,擅自聘用人员的,取消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和有关部门的人员违反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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