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教育局关于2018年下半年高中(含中职)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
- 时间:
- 2018-11-30 14:13:55
- 作者:
- 刘老师
- 阅读:
- 来源:
- 广东教师资格证报名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8〕46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8年下半年中小学(含中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凡申请认定高中(含中职)教师资格的由汕尾市教育局负责,申请认定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请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办理,其中红海湾和华侨户籍人员由市城区负责认定。现就申请认定高中(含中职)教师资格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1.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本科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
2.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申请高中(含中职)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中(含中职)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汕尾户籍或人事档案(劳动)关系在汕尾且交6个月以上社保。
1.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除全日制本科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外,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申请高中(含中职)教师资格的人员,学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本科或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3.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申请认定高中(含中职)教师资格的人员一般在汕尾市第一、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体检合格。
4.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三、认定时间
1.网上申报(9月11日至9月19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并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用A3纸双面打印)。其中:
(1)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2)其他申请人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2.现场审核(9月20日至9月21日)。申请认定高中(含中职)教师资格人员须在9月20日至9月21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带齐相关材料到汕尾市教育局4楼(人事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材料:
(1)在网上下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选择A4纸格式),用A3纸双面打印,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和学历鉴定证明。学历鉴定证明可以是《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我市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般在汕尾市第一、第二人民医院体检);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二级乙等及以上);
(6)思想品德情况鉴定(户口在汕尾的社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和派出所填写,在单位工作的人员可由单位填写);
(7)全日制师范类大学本科毕业生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实践课程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自行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下载打印;
(8)户籍及人事关系:户籍在汕尾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在汕尾市各地工作正式人员,提供干部介绍信(或有效期内劳动合同)复印件(有主管部门验证章)。③户籍没在汕尾又不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但人事(劳动)关系在汕尾的,需提供汕尾市或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和当地社保部门打印的最近半年社保缴交单。不属于以上3种关系的人员,请回本人户籍所在地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9)与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的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张;
(10)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证明(证书)材料复印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留存,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各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电话:
汕尾市教育局人事科:3390616;
市城区教育局人事股:3360503;
海丰县教育局人事股:6687612;
陆丰市教育局人事股:8822661;
陆河县教育局人事股:566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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