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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东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和 普教系统相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 的通知

时间:
2018-11-09 11:34:38
作者:
娄老师
阅读:
来源:
广东教师资格证报名
  各镇(街、园区)教育办(局)、各市直属学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 79 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 号),以及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教人〔2016〕2 号)精神,为确保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现就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和普教系统相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事宜

  (一)过渡范围过渡范围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且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一并过渡。具体见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政策问答》(附件 1)。

  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未办理省内确认手续的,须经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网上审核确认后,才能办理过渡手续,过渡时需提供职称确认表。资格过渡只过渡其取得现任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可一并过渡。

  (二)过渡内容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具体过渡对应关系为:

  原中学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评聘的中学高级教师)和小学高级(副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1.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到相对应岗位的中小学教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层级和名称,现聘任岗位等级不变。

  2.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未聘任到对应岗位的教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层级和名称,现聘任岗位等级不变。其职称层级和名称仍然有效,待有岗位空缺,可按规定程序竞聘。

  3.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未聘任到教师岗位的人员,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层级和名称。

  (三)过渡程序

  过渡工作由各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

  1.各学校整理汇总本学校教师过渡表格统一报送,其中:各镇(街、园区)学校(含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非教育部门管理的教育教学机构报送所在镇(街、园区)教育办(局)审核后汇总报市教育局,市直属学校直接报市教育局。具体程序是:

  (1)统一填表。学校(单位)对符合过渡条件人员的情况认真核查,由学校(单位)统一填写《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2,此表不得作任何的修改填涂)。

  (2)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确认。

  (3)集中公示。学校(单位)认真填报《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附件3),并进行 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

  (4)上报材料。经公示无异议者,报送市教育局审核。

  2.市教育局审核各镇(街、园区 )、各直属 学校报送的材料,汇总符合过渡条件人员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局复核。

  3.经审核符合过渡的教师,其《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四)材料要求

  1.《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按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用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填写,《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的顺序必须与此表的顺序一致。镇(街、园区)学校一式4份,直属学校一式3份。

  2.《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一式1份,由学校统一填写。此表必须与《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排列的顺序一致。

  3.专业技术资格证复印件一式1份,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供职称确认表。

  二、关于普教系统相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事宜

  根据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聘工作的统一部署,须对我市普教系统相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进行重新核定。

  (一)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为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

  (二)工作要求

  1.请各(学校)单位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附件5)精神以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要求填写好《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6,一式4份)、《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岗位使用情况表》(附件7,一式 4份),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岗位使用情况汇总表》(附件8,只交电子档)。

  2.各学校(单位)应根据岗位设置的情况,做好岗位聘用方案、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职责的修订工作,为即将开始的岗位聘用和职称申报做好准备

  三、时间安排各学校应在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上述表格填写以及数据统计工作,并报送镇(街)教育办(局)审核后,于2016年9月10 日前按《交表时间安排》(附件9)将纸质材料(含电子版)报送到东莞市教育局人事科(2)室。

  联系电话:23126007 传真:23126007 联系人:张志洪 李茵 电子邮箱:77235491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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