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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教师资格者有什么处罚?

时间:
2018-07-31 15:59:54
作者:
王老师
阅读:
来源:
广东教师资格证报名

  【导读】被撤销教师资格者有什么处罚?不少考生对于被撤销教师资格证有何处罚不清楚,只有认清被撤销教师资格证的处罚,避过这些雷区,才能更好的在教师岗位上越走越远。对于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国家是零容忍的态度,大家引以为戒,千万不要以身犯险。

  

 

  【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按照 《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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